我國憲法關於自由權之規定(第二冊第4課...自由權)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。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 宜蘭民宿定外,非經司法或警 房屋貸款察機關依法定程序,不得逮捕拘禁。非由法 房屋出租院依法定程序,不得審問處罰。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、拘禁、審問、處罰,得 情趣用品拒絕之。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,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,以書面告知本人及?酒店兼職銗誘H指定之親友,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。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,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?室內設計ˉf。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,不得拒絕,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。逮捕拘禁之機關,對於法院之提審,不得拒絕或遲延。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 租房子法逮捕拘禁時,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,法院不得拒絕,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,依法處理。 第 10 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。 第 租房子 11 條 人民有言論、講學、著作及出版之自由。 第 12 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。 第 13 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。 第 14 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。 第 買屋網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,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,均受憲法之保障。 .msgcontent .wsharing ul li { text-indent: 0; }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! 訂做禮服  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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